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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華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試行)(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現(xiàn)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根據(jù)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和《東華大學工會章程(試行)》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東華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代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jiān)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職權。

第七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接受教代會審議,并通過教代會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一)學校年度工作報告、學校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二)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學校章程制定與修訂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的方案;(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學校與校工會協(xié)商確定應當向教代會報告并接受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由教代會審議通過:(一)學校制定的教職工崗位責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實施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二)校內收益分配原則和辦法、工資改革方案、教職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職工安置方案;(三)學校制定、修訂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以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學校與校工會協(xié)商確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教代會報告,并接受審查監(jiān)督:(一)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二)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三)教代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和執(zhí)行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決定;(四)教職工勞動安全衛(wèi)生標準執(zhí)行、教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情況;(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學校與校工會協(xié)商確定應當接受教代會審查監(jiān)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一)教代會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成員;(二)教代會主席團成員;(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學校與校工會協(xié)商確定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教代會的民主評議:(一)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的學校領導干部;(二)根據(jù)上級主管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有關領導干部的人選;(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學校與校工會協(xié)商確定應當接受教代會民主評議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十三條 凡學校在職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教代會代表。根據(jù)學校實際,教代會代表按教職工人數(shù)的 9%至 10%確定。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中層正職及以上干部、主要民主黨派負責人、離退休干部、退管會主要負責人、部門工會主席、校工會委員會委員、校工會經審委員會委員、調解委員會委員和非編教職工等中的非教代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無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 60%;高級職稱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 35%;校級領導、職能部門正副職等中層以上干部不超過代表總數(shù)的20%;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五條 各學院、部門要嚴格按照教代會代表選舉的程序和要求,認真做好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教代會代表的素質與能力要求:(一)有較高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觀念;(二)有較高的參政議政能力,能聯(lián)系群眾,辦事公道,并了解校情民意;(三)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社會公德,遵章守紀,關心集體,愛崗敬業(yè),并在本職崗位發(fā)揮骨干和表率作用,在教職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代表以學院(系、中心、課題組或者行政班組)、部、處、室、直屬單位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應當有本單位全體教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本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shù)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教代會屆期一致,從每屆教代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教代會代表選舉工作完成后為止。教代會代表接受本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教代會有權撤免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的撤免或者罷免必須經原選舉單位教職工過半數(shù)通過。 教代會代表因故調離原選舉單位,不能繼續(xù)履行代表職責時,代表資格自然免除。原選舉單位出現(xiàn)的代表缺額,由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另行補選。補選結果應當公布,并在下一次教代會上予以確認。

第十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二)對涉及學校發(fā)展、改革和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三)參加與教代會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五)因履職活動而占用的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六)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二十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四)及時向本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的情況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代會的組織制度,定期召開教代會,支持教代會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每屆任期為五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一般以學院、部門(按照基層黨組織的建制)為單位組建代表團(組),由當選代表選舉產生團(組)長。團(組)長在失去原單位代表資格或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按規(guī)定的程序及時替選。團(組)長的職責是:(一)組織代表撰寫提案;(二)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團討論并匯報意見,以及做好會議其他相關工作;(三)主動聯(lián)系教代會代表和廣大教職工,隨時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四)參與學校和本學院、部門的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由教代會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正式代表組成,包括學校、校工會主要領導。主席團人數(shù)為正式代表人數(shù)的 5%左右,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設立若干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組織教代會代表開展民主管理專項活動,辦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事項。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由教代會代表擔任,對教代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執(zhí)行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成員由主席團成員、代表團(組)團(組)長、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工會小組)負責人、校工會委員會委員中的教代會代表組成。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事項,召開執(zhí)行委員會會議,由執(zhí)行委員會審議決定。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由校工會、組織部、人事處和監(jiān)察處負責人組成,負責教代會代表選舉的資格審查工作。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結果應當向教代會報告。

第三十條 教代會與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時,兩會代表合一,簡稱“雙代會”。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為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三十二條 教代會須有全體教代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第三十三條 教代會的議題,由校工會會前向學校相關部門征集后,提交校黨委確定,并提交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 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教代會召開七日前送交教代會代表。各代表團(組)應當組織教代會代表討論,由校工會及時匯總整理代表團(組)的意見和建議,報學校相關部門。教代會代表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學校和校工會根據(jù)教代會代表意見進行協(xié)商修改后,提交教代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五條 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組成。預備會議主要內容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表決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和大會議題、議程等。正式會議主要內容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大會發(fā)言、選舉表決和通過決議等。每次教代會應當安排適當?shù)臅r間組織教代會代表討論。

第三十六條 教代會的表決和選舉,可以以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和選舉事項,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第三十七條 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和決議應當在教代會閉會后向全體教職工公布。

第三十八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校工會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糾正,學校應當根據(jù)校工會的要求予以糾正,并給予書面答復。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審議通過的,學校就該事項作出的決定對本校教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學校及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四十條 教代會在會議和閉會期間,按照教代會提案工作有關規(guī)定征集提案。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四十一條 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教代會籌備和召開期間,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開展教代會代表的選舉、撤換、培訓等工作;(二)做好大會的籌備、會務工作,確定大會議題、征集與整理提案、安排大會日程等;(三)做好教代會文件的準備工作;(四)提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成員等候選人建議名單;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議名單;(五)組織教代會代表團(組)在會前和會中對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通過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理意見,并與學校協(xié)商修改;(六)負責教代會其他籌備和組織工作。

第四十二條 校工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一)動員教職工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督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辦理;(二)建立與教代會代表的聯(lián)系制度,受理教代會代表的申述和提案,維護教代會代表的合法權益;(三)組織教代會代表、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開展提案巡視、檢查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四)指導二級教代會的工作;(五)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條 校工會應當在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報告上一級工會。第七章 二級教代會

第四十四條 各學院、部門(按照基層黨組織的建制)應當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在所屬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二級教代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議事規(guī)則和工作機構等,與教代會制度相同。二級教代會可以根據(jù)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報教代會審批后實施。

第四十五條 二級教代會在本單位權限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一)聽取并審議行政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含財務報告)、年度工作計劃、學科與專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方案、教育教學改革以及其他重要改革與重要問題解決的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審議通過聘用聘任制實施方案、考核與獎懲辦法、獎金和津貼分配辦法、創(chuàng)收和自籌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三)根據(jù)學校黨委的部署,民主評議學院、部門黨政領導干部,必要時可以提出獎懲意見和建議。在學院、部門領導換屆時,參與民主推薦學院、部門領導干部人選。

第四十六條 二級教代會按照以下辦法組織實施:(一)二級教代會代表人數(shù)按二級單位教職工人數(shù)確定:教職工人數(shù)不足 50 人的單位,一般召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人數(shù)在 50 人以上的單位,一般召開二級教代會,二級教代會代表名額一般應占本單位教職工人數(shù)的 25%至 60%,但不得低于 30 人。(二)學院二級教代會,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shù)的 70%以上,直接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高級職稱的教師代表人數(shù)比例不低于本單位高級職稱人數(shù)占教職工人數(shù)的比例。(三)教代會代表一般應是二級教代會的當然代表。(四)二級教代會屆期為五年。換屆選舉時,二級教代會應當早于教代會半年完成換屆選舉。

第四十七條 二級教代會由二級教代會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 5 人或 7 人組成,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沒有選舉產生主席團的,則由所在學院、部門(按照基層黨組織的建制)工會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四十八條 學院、部門(按照基層黨組織的建制)工會應在二級教代會召開前二周向校工會提交書面報告,并在二級教代會閉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會議資料送至校工會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由教代會審議通過,報校黨委批準后實施,校工會負責解釋。本辦法生效后,2011 年 12 月東華大學九屆三次教代會通過的《東華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試行)》同期廢止。





發(fā)布者:王金輝 發(fā)布時間: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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